“尔撒不能承担我们的罪,因为”古兰经“说‘一个负罪者,不负别人的罪。’(53:38)”

《古兰经》常常被不了解其含义的人,错误地用来否认 尔撒替代赎罪的事实。这是《古兰经》所说:

“难道没有人告诉过他穆萨的经典,和履行诫命的易卜拉欣的经典中所记载的事情吗?一个负罪者,不负别人的罪。”(53:36-38)

“各人犯罪,自己负责。一个负罪的人,不负别人的罪。”(6:164))

《讨拉特》(希伯来经文)中也有一段,正如《古兰经》所说:

“ 唯独犯罪的,才会灭亡;儿子必不担当父亲的罪孽,父亲也必不担当儿子的罪孽;义人的义必归于他自己,恶人的恶也必归于他自己。”(先知书以西结卷18:20)

当我们看这一节的上下文时,这项规定的来由便变得清晰——这是在禁止孝道责任,古代人普遍认为合理的想法,认为一个人可以为他的父亲或儿子犯的罪受到惩罚。从更广泛的意义上,这项规定也禁止任何人强迫另一个人承担自己罪的后果(尔撒是自愿替代)。

事实上,我们也不能认为这是一个普遍的,绝对的规定:

1.《古兰经》本身就与这一规定的普遍实施相矛盾。谈到恶人误导无知之人,《古兰经》说:

“以便他们在复活日承担自己的全部责任,以及被他们无知地加以误导者的一部分责任。真的,他们所承担的真恶劣!”(16:25)

如果我们错误的把这个规定理解为绝对规定而不是一般规定,那么这一段明显就与17:13-15和53:36-38相矛盾。同样,《古兰经》8:25中也有说:

“你们当防备一种灾难,[否则],受害的绝不限于你们中的不义者,你们要知道,真主的刑罚确是严厉的。”

如果我们遵循al-Qur'ân yufassiru ba'duhu ba'dan 的原则(《古兰经》的不同地方可以相互解释),我们必须得出这个结论:这个规定不可能是绝对的,是有特定范围限制的。

2. 此外,这一规定已经被哈兹拉特 阿丹打破了。《古兰经》和“圣经”都有教导,因为阿丹罪的后果,整个人类不能生活在完美的天园,而是被判在地球上生生死死..换句话说,我们都不得不承担别人罪的后果——即从天园被驱逐和死亡。

阿丹一样,真主也早已注定了尔撒与人类的独特关系。这就是《圣经》(天经)像《古兰经》一样,称尔撒为第二个阿丹的原因(在真主看来,尔撒确是象阿丹一样的。)(古兰经3:59)。《引支勒》这样说:

“在阿丹里众人都死了,照样,在 麦西哈里众人也都要复活”(哥林多一书15:22,也见15:45)

就像与阿丹有独特的关系一样,我们也可以与尔撒有类似独特的关系。

为了使我们更好地了解,良好的规定可以被公正地推翻,我们来与另一个神圣的诫命——“不可杀人”作比较。此不可杀人的诫命,在当最高法官任命一个特殊的角色(刽子手)执行死刑时,可以公正的被推翻。对于不能承担他人的罪也是如此——当最高法官(真主)任命(尔撒麦西哈)特殊角色时,罪就可以被承担。

尔撒能够推翻这一诫命的另一个原因是,全人类只有他一人是绝对无罪的。真主的公义里,向其他有罪的首领或圣人祈祷,罪不能被原谅或抵消,因为他们不管多么高尚,仍然会被罪玷污。由于只有尔撒是绝对无罪的,所以只有他拥有真主赐予的自愿承担他人罪过的权利。

尔撒的替代赎罪是经典中不可否认的证词,在《引支勒》甚至是“讨拉特”中都一再陈述。我们可以选择去否认有人会承担别人的罪行,但这样做的结果只会是 因为拒绝真主仁慈和赦宥的方式,被判入火狱。我们本可以好好接受真主救赎礼物的。